2014年9月5日 星期五

全民健保扣取補充保險費新規定


全民健保扣取補充保險費新規定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全球資訊網,

 



103年9月1日起,保險對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19,273元時,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發布日期103年7月25日
一、衛生福利部在103年7月21日修正發布「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5、12條條文,自103年9月1日起調高兼職所得之取補充保險費扣取下限,當保險對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時(目前為19,273元),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該規定適用於所有健保保險對象,因此原須提出證明文件始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規定,已配合刪除。
二、健保署提醒,在103年9月1日前,扣費單位仍須依現行規定,扣收兼職所得的補充保險費(即除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與無專職工作的學生等弱勢民眾以基本工資為扣取下限外,其餘保險對象以5,000元為扣取下限)。
 

 

103年常用各類所得扣繳率簡表(摘要)


       適用對象
 
 
 
 所得類別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簡稱居住者)
定義:(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
薪 資(50)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簡稱非固定薪資。
扣繳率
免扣繳規定
非固定薪資
按給付額扣5%
每次給付金額未達查表起扣標準69,501元者,免予扣繳
講演鐘點費、稿費、版稅之執行業務報酬(9B)
扣繳率
免扣繳規定
10%
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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