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扣取補充保險費新規定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全球資訊網,
103年9月1日起,保險對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19,273元時,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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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常用各類所得扣繳率簡表(摘要)
適用對象
所得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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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簡稱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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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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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 資(50)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簡稱非固定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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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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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扣繳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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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固定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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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給付額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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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給付金額未達查表起扣標準69,501元者,免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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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演鐘點費、稿費、版稅之執行業務報酬(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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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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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扣繳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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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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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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