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檔案: | |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6年度「重要傳統表演藝術及重要傳統工藝傳習計畫」
藝生甄選簡章
一、
宗旨:
文化部自98年指定歌仔戲等為國家重要傳統藝術,截至目前為止已指定27項33案,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2條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7條辦理保存維護傳習計畫,由本局委託保存者及保存團體進行該項技藝或藝能之傳習教學。
本年度擬公開甄選之傳習項目,包含:傳統表演藝術類-滿州民謠、排灣族口鼻笛、客家八音、北管戲曲、歌仔戲;傳統工藝類-泰雅染織、傳統建築彩繪等共7項之習藝藝生,如附件1。
本次錄取之藝生將接受保存者原則3至6年的習藝課程,希冀參加甄選者需對傳統表演藝術或傳統工藝抱有高度熱忱並能配合各傳習計畫之執行。
二、
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承辦單位—屏東縣滿州鄉民謠協進會、屏東縣台灣原住民文化研究會、苗栗陳家班北管八音團、漢陽北管劇團、財團法人廖瓊枝歌仔戲文教基金會、苗栗縣原住民工藝協會、鼎臻傳統藝術坊
三、
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06年1月15日止。
四、
申請資格與名額:
(一)
不限性別,曾學習該項藝術至少1年以上的個人皆可申請,另各項需具備之條件,如附件2。
(二)
錄取名額:各項錄取名額,如附件2。
五、
申請方式:
(一)
受理單位及地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傳藝民俗組(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二)
受理方式: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
六、
申請資料:檢送申請文件請印製1式5份,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一)
個人簡歷:(如表格1)請詳述學經歷背景、專業領域及相關可證明創作實力之文件,並以附件方式呈現。
(二)
參加甄選計畫書:(如表格2)
七、
甄選方式:
採「公開甄選」,分為初審與複審兩階段:
(一)
初審:審查書面申請文件。
(二)
複審:初審通過者,表藝類進行現場示演;工藝類介紹製作作品。
八、
甄選結果:獲選名單將於本局網站公布,並行文通知。
九、
權利與義務:
(一)
藝生於習藝期間,須接受本局期中及期末考評,考評成績未達80分視為未通過,未通過評核之傳習藝生於次年起3年內不得擔任該類同性質傳習計畫之傳習藝生,並配合本局辦理相關成果展演計畫。
(二)
傳習藝生之認證:藝生通過全案傳習計畫,由本局審查通過後授與結業證書。
(三)
其他:
1.
傳習藝生得兼任他職或於各級學校進修,惟傳習期間須嚴格遵守傳習課程安排,不得擅自缺曠,並按授課時間填寫習藝日誌。
2.
傳習藝生因故需終止傳習計畫,應於中止前1個月前由該傳習計畫保存者檢具說明書函請本局同意;未依規定辦理或無故終止傳習計畫,視同未能履約,於次年起3年內不得擔任傳習藝生,若擔任傳習計畫相關勞務工作,本局得要求繳回已支領之費用。
3.
傳習藝生之更換或增加,應於一個月前由該傳習計畫保存者檢具說明書函請本局同意,新增傳習藝生經本局同意後其權利義務同前項規定,惟參與傳習計畫未結業或未經審查通過者,不授與證書。
4.
獲頒前項證書之傳習藝生,具下列權利:
(1)
優先納入本局自辦或委辦之相關傳習計畫與教育推廣活動師資。
(2) 得接受補助辦理於學校社團、公益團體或社會教育機構之相關傳習課程或推廣活動。
(3)
得優先租用本局各開放展演空間及文化園區進行傳習或推廣。
(4)
得受本局推薦擔任傳習計畫之助理藝師。
附件1-公開甄選藝生之項目
項次
|
指定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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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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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者/保存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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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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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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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州民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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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表演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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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日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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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滿州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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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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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灣族口、鼻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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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表演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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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水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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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泰武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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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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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八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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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表演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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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陳家班北管八音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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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後龍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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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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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管戲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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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表演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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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陽北管劇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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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市羅東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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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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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仔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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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表演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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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瓊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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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士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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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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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雅染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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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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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瑪˙達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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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泰安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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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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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建築彩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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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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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家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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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北投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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