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3日 星期一

「跟著媽祖走」──我的媽祖隨香經驗徵文比賽延長徵文至6月15日

「跟著媽祖走」──我的媽祖隨香經驗徵文比賽延長徵文至6月15日,歡迎​​報名!

本局辦理「跟著媽祖走」──我的媽祖隨香經驗徵文比賽,因活動深受民眾喜愛,為讓有興趣的民眾有更充裕的時間寫作投稿,原訂5月16日截止收件,延長至6月15日止,活動辦法詳見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官網及活動專屬網站http://mymazu.tw/
相關連結:活動專屬網站
 
 
 
 
1.徵選類別及參賽資格:
  • 徵文文體為散文:字數以1500~2000字以內(含標點符號,作品名稱不列入字數)。
  • 投稿題材:以親身的媽祖隨香經驗(不限區域、年代)為徵稿內容範圍,題目自訂。
  • 參賽報名資格:徵稿對象不拘(年齡不限,亦無國籍、居住地等限制,惟須以中文繁體創作),本局及承辦單位所屬員工及三親等(含)以內親屬不得參加。
  • 參選作品必須不曾在任何報刊、雜誌、網站、部落格等公開媒體發表;已輯印成書者亦不得參選。參賽作品不得一稿兩投。
  • 參選者資格不符上述二項者,將取消參選資格,已得獎者,將追回獎金及獎座(或獎狀),並公布其違規情形之事實。
2.報名方式:
  • 請由活動專屬網站(http://mymazu.tw/)或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www.culture.taichung.gov.tw/)連結下載報名表。
  • 參賽作品及相關資料郵寄至「22099板橋郵政第21之7號信箱 我的媽祖隨香經驗徵文比賽徵選委員會收」,一律以掛號寄之。
  • 參賽作品以電腦繕打者,內文新細明體14號,固定行高25pt,直式橫書,以A4規格紙張雙面列印,編列頁碼,長邊裝訂。以手寫投稿者,請以標準稿紙書寫並編列頁碼。投稿請自留底稿,恕不退稿。
  • 補件程序: 參賽者如須補繳紙本文件(如報名表、作品、身分證明影本等),承辦單位得以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通知,並視為自行送達。參賽者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以備承辦單位通知。參賽者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3日內(以郵戳為憑),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我的媽祖隨香經驗徵文比賽徵選委員會」郵政信箱,並於信封上註明「補件編號」(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將告知參賽者)補齊,逾時即視為無效投稿。
3.收件截止日期:
自105年4月1日起至105年6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且投稿後作品恕不予變更)。4.評選:
  • 參賽資格審查:依據徵文辦法審定。
  • 參賽作品審查:聘請專家學者、作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若評審委員認為作品未達水準,得決議獎項從缺或調整錄取名額。
5.獎勵:
  • 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3萬元。
  • 第二名(2名),獎金新臺幣2萬元。
  • 第三名(3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
  • 優等(8名),獎金新臺幣8仟元。
  • 佳作(16名),獎金新臺幣5仟元。
6.得獎結果公布:
105年7月7日前公布得獎相關訊息於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官網及活動專屬網站(http://mymazu.tw/)。 7.出版: 得獎作品結集出版專書,將致贈得獎者每人2冊(除獎金外,專書出版時不再另外支付版稅給得獎者)。8.注意事項:
  • 得獎作品之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並授權文化局於該著作存續期間,在任何地方、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轉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之權利。著作人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本局不需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 (2)參賽者請於報名表上詳載個人資料及作品相關說明,作品稿件上請勿書寫或印有作者姓名及任何記號,若違反此規定將不列入評選。
  • 報名表上,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請附上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非中華民國國籍者請附上護照影本。
  • 參賽作品如字數不符規定、參賽者資格不符規定、偽造資格證明、應徵作品如字跡(體)潦草或影印模糊、辨識困難者,作品將不評審。
  • 參賽作品禁止抄襲,凡有抄襲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作品,除取消得獎資格、追回獎金及獎座(或獎狀)、公布違規情形事實外,一切法律責任概由參加者自行負責。
  • 得獎作品如有著作權糾紛涉訟,經法律程序敗訴確定者,取消其得獎資格,損害第三人權利者,由作者自行負責。若因作品抄襲致文化局名譽受損,本局得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 參賽者所送作品格式有疑義時,由評審委員合議認定之。
  • 參賽者視為認同本徵選辦法,報名時已詳讀所有規定。
  • 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價值若超過新臺幣1,000元,所得將列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若獎金或給與價值總額超過新臺幣20,000元(不含20,000元),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同一課稅年度於境內住滿 183 天以上之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須就中獎所得代扣10%稅額;非中華民國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同一課稅年度未於境內住滿 183 天以上之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須就中獎所得扣繳20%稅額。得獎者須依規定交付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護照影本),若得獎者經通知拒絕繳納代扣稅額,視為得獎者放棄得獎權益,亦不再進行得獎名單遞補。
  • 本簡章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本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9.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並公布於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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