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請領將有新變革!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草案,明定採勞退新制的勞工,在年滿六十歲、年資滿十五年後,退休金可自由選擇要「一次領」或「月領」。未來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六百一十六萬名採勞退新制勞工都將適用。勞退新制二○○五年開辦,依現行規定,勞工年資滿十五年退休後只能領「月退休金」,年資未滿十五年則只能領「一次退休金」。近年來不少勞工向勞動部陳情,只能領月退休金「彈性太小」。尤其多數人除雇主法定提撥百分之六外,未再「加碼」自提勞退金,因此退休金總額不高,希望一次領出,方便購買商業年金、儲蓄保險等運用。勞動部次長陳益民昨說,考量民眾有彈性運用需求,加上現行勞保年金已可保障勞工退休後基本生活,因此修法開放年資滿十五年勞工可自由選擇「一次領」或「月領」。一旦決定請領模式,就不得再更改。為避免企業惡性倒閉,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發生類似關廠工人、華隆案的事件。此次修法也明定,若雇主未依規定給退休金、資遣費,罰鍰從原本最高廿五萬元,大幅提高到卅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限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勞動部還可公布企業名稱、雇主姓名。另外,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開始領月退金時,應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延壽年金」,以保障八十二歲後的退休生活。陳益民指出,勞動部檢討後發現這類「高壽年金」參與者少、費率高、負擔重,開辦不易;若勞工身體狀況不佳,還強制要求提繳,恐影響其退休生活。這次修法因此取消延壽年金,勞工退休後不必再強制投保。為保障勞工領退休金權益,草案也增訂,雇主未依法繳納的退休金、滯納金,清償排序將優先於普通債權。且雇主申請公司重整、破產、債務清理時,債務免責範圍不包括勞退新制勞工退休金,避免企業以經營不善為由,回避應繳納的勞工退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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