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1日 星期一

台中市古蹟

古蹟定義: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三條 第一款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古蹟種類: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二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
所定古蹟及歷史建築,為年代長久且其重要部分仍完整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包括祠堂、寺廟、宅第、城郭、關塞、衙署、車站、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及產業設施等。
民國99年12月25日臺中縣、市合併完成,前臺中縣、前臺中市指定之縣定古蹟、市定古蹟,逕改列為直轄市定古蹟。轄區  


http://www.tchac.taichung.gov.tw/monuments/index.aspx?Parser=99,5,27,,,,,,,,2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