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活動目的
藉由「客家菜包比賽」活動之舉行,發揮參賽者創意,展現客家美食新風貌,並推展客家美食文化、帶動客家米食產業,促進客庄經濟繁榮。
貳、 主辦單位
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
參、 辦理時間地點
一、 活動時間:103年9月20日(星期六) 上午 9時至12時
二、 活動地點:桃園縣客家文化館戶外廣場 (龍潭鄉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肆、 活動辦理方式
一、 參賽組別及資格
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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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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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社團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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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屬同一社區、社團或自行組成之3人團體皆可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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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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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家庭組隊員需為同一家庭之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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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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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對餐飲有興趣的在校學生,以學校報名組隊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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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報名隊數及報名限制
(一) 參加決賽隊數每組10隊,報名隊數每組如超出10隊者,將邀請專家、學者進行書面審查,依各隊提供之「料理食譜」(如附件4)進行初審,審查後每組選出10隊進入決賽。
(二) 每隊成員3人,並設隊長1人,擔任主要聯絡人。
(三) 各隊完成報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換參賽組別及隊員。
(四) 每隊以參加1組為限,重複報名者,主辦單位得逕行指定其參加之組別,不得異議。
三、 檢附資料及報名方式
(一) 檢附相關資料
1.參賽者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各1份
2.學生組:須附每位參賽者學生證正反面影印各1份或由學校開立的在學證明1份
3.社區/社團組:凡屬同一社區、社團或自行組成之3人團體皆可報名參加。
4.家庭組:須檢附同一家庭證明文件影本1份(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 報名方式
1.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03年8月29日(星期五) 下午17時止
2.比賽簡章及報名表可於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官方網站(http://www.tychakka.gov.tw/)或活動網站下載。
3.採網路或紙本報名(紙本報名者以郵戳為憑),報名後均須將報名表填妥 (含報名表、相關證件影本、料理食譜及授權同意書)以傳真、掛號郵寄或e-mail至服務信箱,並請電話確認完成報名。
服務電話:(03)4912839、(03)4911627 傳真號碼:(03)4912836
客語專線:0800-800-459
服務信箱: ycm110163@yahoo.com.tw
郵寄地址:桃園縣平鎮市延平路二段239巷23號8樓
收件人:2014桃園客家文化節「客家菜包比賽」活動小組收
或活動網站。
伍、 競賽內容及規範
一、 賽程說明:參賽隊伍依組別於103年9月20日比賽現場製作客家菜包,由專業評審團進行評比,選出得獎者。
二、 比賽相關規定:
(一) 比賽主題:具特色之風味客家菜包
(二) 比賽方式:
1. 時間:90分鐘
2. 場地:桃園客家文化館戶外廣場
3. 內容:
a.隊伍須於時間內完成具特色之風味客家菜包,並完成場地清潔及擺盤。
b.參賽者應將菜包外皮及餡料先揉製及炒拌完成後攜至比賽會場,柚子葉
或野薑花葉或蒸籠布等需自行準備。
c.每道料理須準備20份;5份供評審試嚐評分;6份放置大會指定地點之
展示台供媒體拍照與攝影使用;其餘交由主辦單位收齊後統一運用。
d.每隊由主辦單位提供大小約90cm x 60 cm之展示桌,供各隊發揮創意佈
置展示並列入評分項目。
(三) 競賽食材:
1. 限定成品食材內容須以「客家菜包」為主成品。
2. 所需食材及操作器具均由參賽者自行準備,大會將提供蒸炊設備,並補助每隊材料費,每隊3,000元。(詳見「柒、補助及獎勵」)。
陸、 評選方式
一、 評審老師: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專業評選團進行評審。
二、 評分標準:
1.分數配比如下(總分為100分):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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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味與烹調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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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及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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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材與主題之搭配性
(含衛生與營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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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擺盤及展示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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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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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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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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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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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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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採序位法排序,依評審總分之高低排序名次,名次加總後最低者為優勝,如有同序位之狀況,則原始總分較高者得勝,若依舊相同,則由評審票決,參賽者不得異議。
柒、 補助及獎勵
一、 參賽隊伍將免繳交報名或參賽費用。
二、 材料費補助方式:
每1隊參賽隊伍皆有材料補助費新臺幣3,000元,於決賽後以採購收據(需超過或等於新臺幣3,000元)簽領(違規經取消參賽資格者,恕無法申請或補發)。
【備註】若現場無法提供採購收據進行核銷,則須準備身分證影本以勞務報酬單方式進行簽領,但須支付相關稅務費用。
三、 比賽獎勵:
(一)頒獎典禮:優勝隊伍將於現場頒獎。
(二)獎項及獎額:
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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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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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新台幣)、獎盃及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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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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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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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3萬元整及獎盃1座,獎狀每人各1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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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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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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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2萬元整及獎盃1座,獎狀每人各1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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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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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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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1萬元整及獎盃1座,獎狀每人各1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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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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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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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5,000元整及獎盃1座,獎狀每人各1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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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選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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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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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狀每人各1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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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7款「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得獎者獎金為新臺幣2萬元(含)以下,照原獎金發放,得獎獎金超過新臺幣2萬元,需先扣10%之稅金。(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者,另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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