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國立故宮博物院院區服務志工招募計畫。
貳、目的:
為積極推動本院各項教育推廣活動與強化多元服務機制,提供熱心人士深入瞭解故宮文物的機會,鼓勵參與博物館園區服務、教育等活動,以增進對人文藝術的修養和實現志願服務理念。
參、計劃內容
一、招募對象:
(一)凡年滿16歲未滿70歲、在臺有合法居留權、具服務熱忱及有志於服務社會大眾者。
(二)能配合本院服務規定與時間者。
二、報名:
(一)報名時間:103年6月20日~7月10日止。
(二)錄取名額:120名(戶外公共區域及正館展場公共空間各60名)。
(三)報名方式:一律用電子郵件報名。請務必正確填寫報名所需資料,以便核對。
報名→資格審查→培訓(含基礎訓練、專業訓練)→甄選(筆試及實作)→核給志工服務證→見習→值勤。
三、培訓課程:7月下旬共計3日14小時(日期另行公告通知)
(一)基礎訓練10小時
(二)專業訓練2小時
(三)筆試測驗1小時
(四)實作測驗1小時
四、考核方式:採筆試、口試(未如期參加者,以棄權論)。
(一)筆試:
五、執勤方式:
(一)須全程參與培訓課程並通過考核者,方可參與服務。
(二)服務時間
一、志工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二、核發志願服務時數證明。
三、參加志工在職訓練、參訪學習。
四、本人憑志工服務證得免費參觀本院各項展覽。
五、每季發給招待券5張(前季服務累計達36小時者)。
六、用餐享員工優惠。
伍、其他事項:
一、所有志工服務均為無給職。
二、志工服勤時應配帶志工服務證,以茲識別。
三、服勤紀錄請志工自行填寫於簽到紀錄冊,志願服務紀錄冊每半年核計服務時數登錄核章。
四、志工服務每月最低服務時數應達12小時以上或每年合計達144小時,未達年度最低服務時數或服務成效不佳者,次年不核發志工服務證。
五、志工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
六、凡違反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不接受本院勸導、不適任工作或有不當行為者,將取消志工資格,並收回志工服務證。
七、其他有關事項,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辦理。
* 「報名表」及「課程表」請詳閱簡章。
貳、目的:
為積極推動本院各項教育推廣活動與強化多元服務機制,提供熱心人士深入瞭解故宮文物的機會,鼓勵參與博物館園區服務、教育等活動,以增進對人文藝術的修養和實現志願服務理念。
參、計劃內容
一、招募對象:
(一)凡年滿16歲未滿70歲、在臺有合法居留權、具服務熱忱及有志於服務社會大眾者。
(二)能配合本院服務規定與時間者。
二、報名:
(一)報名時間:103年6月20日~7月10日止。
(二)錄取名額:120名(戶外公共區域及正館展場公共空間各60名)。
(三)報名方式:一律用電子郵件報名。請務必正確填寫報名所需資料,以便核對。
- 報名路徑:報名表請上網點選本院網站(www.npm.gov.tw
- 加入故宮/志工,下載「國立故宮博物院院區服務志工招募簡章」(如附件),填妥內容資料後以電子信件方式受理報名(E-MAIL:ac0608@npm.gov.tw
- 錄取公布:錄取名單將於核定後公布於本院網站最新消息,請自行上網(網址:http://www.npm.gov.tw
- 閱覽,另將以電子郵件寄錄取通知函及注意事項予錄取者。
報名→資格審查→培訓(含基礎訓練、專業訓練)→甄選(筆試及實作)→核給志工服務證→見習→值勤。
三、培訓課程:7月下旬共計3日14小時(日期另行公告通知)
(一)基礎訓練10小時
(二)專業訓練2小時
(三)筆試測驗1小時
(四)實作測驗1小時
四、考核方式:採筆試、口試(未如期參加者,以棄權論)。
(一)筆試:
- 筆試日期:另行公告。
- 內容:故宮歷史、環境、展覽文物概要及展場參觀須知。
- 採分組進行(口試登記時間另行通知)
- 方式:現場服務模擬。
五、執勤方式:
(一)須全程參與培訓課程並通過考核者,方可參與服務。
(二)服務時間
- 每月至少3次(每次服務4小時),當年度累計服務不得少於144小時。
- 上午:0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2時30分至16時30分。
- 本院戶外公共區域(含至善園及至德園):
(1)協助戶外公共區域清潔維護及院區設施巡檢及通報。
(2)協助至善園遊客入園引導與安全巡檢。
(3)其他協助事項。 - 本院正館展場公共空間:
(1)參觀遊客諮詢服務。
(2)參觀遊客秩序維護。
(3)協助年長或行動不便者。
(4)勸止違反參觀須知行為。
(5)其他協助事項。
一、志工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二、核發志願服務時數證明。
三、參加志工在職訓練、參訪學習。
四、本人憑志工服務證得免費參觀本院各項展覽。
五、每季發給招待券5張(前季服務累計達36小時者)。
六、用餐享員工優惠。
伍、其他事項:
一、所有志工服務均為無給職。
二、志工服勤時應配帶志工服務證,以茲識別。
三、服勤紀錄請志工自行填寫於簽到紀錄冊,志願服務紀錄冊每半年核計服務時數登錄核章。
四、志工服務每月最低服務時數應達12小時以上或每年合計達144小時,未達年度最低服務時數或服務成效不佳者,次年不核發志工服務證。
五、志工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
六、凡違反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不接受本院勸導、不適任工作或有不當行為者,將取消志工資格,並收回志工服務證。
七、其他有關事項,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辦理。
* 「報名表」及「課程表」請詳閱簡章。
http://www.npm.gov.tw/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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