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1日 星期二

伊波拉病毒感染防治手冊 (衛福部)

伊波拉病毒感染防治手冊( 2014-10-06)




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
伊波拉病毒感染(Ebola Virus Disease)
103年9月29日修訂
一、疾病概述(Disease description)
伊波拉病毒感染為伊波拉病毒所引起的嚴重急性疾病,其初期症狀為突然出現高燒、嚴重倦怠、肌肉痛、頭痛等,接著出現嘔吐、腹瀉、腹痛、皮膚斑點狀丘疹與出血現象。重症者常伴有肝臟受損、腎衰竭、中樞神經損傷、休克併發多重器官衰竭。實驗室檢驗則發現白血球、血小板降低、凝血功能異常與肝功能指數上升。個案死亡率可高達9成。

二、致病原(Infectious agent)
伊波拉病毒是線狀病毒科(Filoviridae)的成員,直徑約80 nm,970 nm長。呈長條形,構造奇特,有時呈分叉狀,有時捲曲,長度可達14 μm。伊波拉病毒屬(Genus Ebolavirus)目前有五種病毒: Bundibugyo、Zaire、Sudan、Reston,與Taï Forest,其抗原與生物特性會有所區隔。其中Bundibugyo, Zaire和Sudan伊波拉病毒與非洲伊波拉病毒感染疫情有關;Reston伊波拉病毒曾在菲律賓與中國大陸被發現,可造成人類以外靈長類的致死出血性疾病,雖曾有零星的人類感染個案,但臨床上皆無症狀。

三、流行病學(Epidemiology)
(一)非洲伊波拉病毒感染疫情
於1976年首次在鄰近赤道的蘇丹西部省份與離其約800公里遠之薩伊共和國(現剛果民主共和國)同時出現,有600多個個案發生於鄉村之醫院與村落內。死亡率各為55%及70%。第二次爆發流行是在1979年發生於蘇丹的同一地區。1994年在象牙海岸的居民與黑猩猩發現另一型別之病毒株。1994之後在加彭、烏干達、剛果等地,陸續有大小不等的疫情爆發。其中以1995年在剛果民主共和國之Kitwit的流行規模較大。在撒哈拉沙漠附近的居民,以螢光法檢查抗體,發現有陽性反應。但是是否與高致病力之伊波拉病毒有所關聯,則並非十分清楚。此外,2004年蘇丹南部省份爆發疫情,同年在俄羅斯及美國亦曾分別發生實驗室感染事件。2005年到2012年間剛果及剛果民主共和國數度發生疫情;2007與2012年烏干達發生疫情。2013年12月起幾內亞出現伊波拉病毒感染疫情,後擴及鄰賴比瑞亞及獅子山,病例及死亡人數快速增加,並蔓延至奈及利亞及塞內加爾,此為西非首度發生疫情,且規模為歷年之最。

(二)Reston 伊波拉病毒感染疫情
美國於1989年與1990年,義大利於1992年從菲律賓進口Cynomolgus猴子,皆發現與Reston伊波拉病毒有關。許多受感染之猴子皆死亡,5位動物工作者幾乎每天皆須與這些猴子接觸,其中有4位出現特異性之抗體,但並無發燒或其他病徵出現。2008年起,在菲律賓與中國大陸曾發現數個豬隻感染Reston 伊波拉病毒死亡的疫情。
()歷年國際重要疫情年表
國家 病毒株 病例數 死亡數 死亡率
2012 剛果民主共和國 Bundibugyo 57 29 51%
2012 烏干達 Sudan 7 4 57%
2012 烏干達 Sudan 24 17 71%
2011 烏干達 Sudan 1 1 100%
2008 剛果民主共和國 Zaire 32 14 44%
2007 烏干達 Bundibugyo 149 37 25%
2007 剛果民主共和國 Zaire 264 187 71%
2005 剛果 Zaire 12 10 83%
2004 蘇丹 Sudan 17 7 41%
2003 (Nov-Dec) 剛果 Zaire 35 29 83%
2003 (Jan-Apr) 剛果 Zaire 143 128 90%
2001-2002 剛果 Zaire 59 44 75%
2001-2002 加彭 Zaire 65 53 82%
2000 烏干達 Sudan 425 224 53%
1996 南非(前加彭) Zaire 1 1 100%
1996 (Jul-Dec) 加彭 Zaire 60 45 75%
1996 (Jan-Apr) 加彭 Zaire 31 21 68%
1995 薩伊共和國 Zaire 315 254 81%
1994 象牙海岸 Taï Forest 1 0 0%
1994 加彭 Zaire 52 31 60%
1979 蘇丹 Sudan 34 22 65%
1977 薩伊共和國 Zaire 1 1 100%
1976 蘇丹 Sudan 284 151 53%
1976 薩伊共和國

Zaire 318 280 88%
註:薩伊共和國(1971-1997)為剛果民主共和國之舊稱。

(四)臺灣病例概況
迄今無確定病例。
臺灣流行概況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

四、傳染窩(Reservoir)
在非洲,果蝠(尤其是錘頭果蝠(Hypsignathus monstrosus)、富氏前肩頭果蝠(Epomops franqueti)與小項圈果蝠(Myonycteris torquata))被認為是可能的天然宿主;且伊波拉病毒的地理分布範圍與果蝠的分布範圍重疊。在非洲曾被報告的其他感染動物包括黑猩猩、大猩猩、猴、森林羚羊與豪豬等。

五、傳染方式(Mode of transmission)
透過接觸受感染果蝠,此病毒可直接傳染給人,或是透過中間宿主之野生動物,例如受感染的猴、猿等再傳染給人。
人與人之傳染是因直接接觸到被感染者或其屍體之血液、分泌物、器官、精液,尤以破損皮膚與黏膜接觸感染風險更大;或是間接接觸被感染者體液污染的環境而感染。伊波拉病毒不會經由水、蚊蟲叮咬傳播。至今尚未有藉由空氣微粒(aerosols)傳播的案例報告。醫護人員被感染之情況在非洲頗為常見,主要是因為醫護人員照顧病患時未遵守適當的防護措施(如洗手、配戴標準防護裝備等)。
六、潛伏期(Incubation period)
2~21天,平均為 410天。

七、可傳染期(Period of communicability)
病人於潛伏期不具傳染力,出現症狀後具傳染力,病人的傳染力隨病程演進而增加。無任何防護措施而接觸病患血、體液或屍體,被感染的危險性最高。只要病人血液或分泌物有伊波拉病毒,病人仍具傳染力。曾有研究報告男性病人痊癒後3個月內仍可在其精液驗出伊波拉病毒。

八、感受性及抵抗力(Susceptibility and resistance)
所有年齡層皆可被感染。

九、病例定義(Case definition)
詳見附件一伊波拉病毒感染病例定義

十、病人及接觸者之處理
(一)個案通報與處置
1. 疑似病例通報:伊波拉病毒感染為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第五類傳染病,發現符合通報定義者,至遲應於24小時內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2. 通報流程及處置說明請見附件二
3. 檢體送驗:各醫療院所通報疑似伊波拉病毒感染症時,請事先通知該區管制中心,由區管中心配送P620專用運送容器。俟院方採檢後,由區管中心送至研檢中心檢體單一窗口。
4. 疫情調查:通報後24小時內完成「新興傳染病類疫調單」,確認病人在發病前3週及發病期間之行蹤及住所,追查感染源及找出接觸者。疫情調查及感染源調查工作事項請附件三
5. 隔離:經醫師評估為伊波拉病毒感染通報病例或經檢驗證實為確定病例時,應優先安置於負壓隔離病房進行治療,若負壓隔離病室不敷使用,應安置於有衛浴設備的單人病室。由於醫護人員照護疑似或確診病人被感染的風險高過其他族群,因此除了配戴個人防護配備,亦應嚴格地執行感染控制措施。
6. 治療:目前尚無特定核准之有效疫苗或藥物(如抗病毒藥劑)。以支持性療法為主,依照發病後出現的症狀治療,包括病患體液及電解質平衡、維持血壓及氧氣狀況、補充失血和凝血因子、併發性感染的治療等,且越早治療,存活率越高。已有單株抗體、恢復期血漿(convalescent plasma)、RNA藥物等療法正在研發評估中,部分治療藥物已於動物模式證實有效,但尚未完成於人體的臨床試驗。
()病例的接觸者調查、追蹤及處置
1. 接觸者之定義:接觸者包含確診個案發病後之共同居住者,以及曾於患病期間直接接觸個案或其屍體、血液、體液(包含嘔吐物、尿液、糞便、精液等)或其汙染物(如衣物、床單等)之朋友、同事、醫護人員、實驗室人員、處理屍體至火化過程的參與人員等。
2. 接觸者調查:衛生局/所應調查確定病例或極可能病例於可傳染期間日常生活圈之接觸者、醫療院所之接觸者,以及若曾搭乘航空器之接觸者。接觸者調查要點請見附件四
3. 接觸者追蹤及處置:疫調人員提供相關衛教資訊後開立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如附件五),主動追蹤其健康狀況至最後一次與病例接觸後21天,每日將追蹤結果彙整回覆疾管署區管中心。接觸者應每日測量體溫2次,如於追蹤期間體溫高於(含)38℃且出現疑似症狀時,即符合伊波拉病毒感染的通報定義,應由當地衛生局/所立即協助其赴醫院進行個案通報及採檢送驗(後續工作請參考附件二。


十一、檢體採檢送驗事項(Specimens taking and transportation)
(一)檢體必須採用A類感染性物質專用運送容器(P620)包裝。A類感染性物質包裝及運送程序詳見「疑似伊波拉檢體─A類感染性物質P620包裝送驗說明」(如附件六)
(二)實驗室檢驗方法:病原體分離、鑑定;聚合酶連鎖反應(PCR)、抗體檢測。
(三)至少應分別取得急性期(發病3-10日內)及恢復期(發病14-40日)之血清各一支。若無法取得急性期血清,則需採間隔7日以上之血清檢體二支,並分別送驗。血清檢體請逕以無菌真空塑膠試管(紅頭管)採靜脈血8-10 mL,貼上個案資料標籤送驗,由實驗室人員離心。若所採之急性期血清為發病3日內,檢驗結果為陰性且症狀未改善,發病滿3日後應再次採檢送驗,以排除感染。

註:
※於醫療機構檢體採取及搬運人員之個人防護配備請參閱「醫療機構因應伊波拉病毒出血熱之感染管制措施」(如附件七)。疑似屍體之檢體採檢應由法醫/病理解剖醫師執行,並穿戴適當之個人防護裝備。
※所有與血液或體液接觸過之醫療器材必須高溫滅菌或藥物消毒。
※檢體採檢方式詳見傳染病檢體採檢手冊

十二、防疫措施(Measures of control)
(一)預防方法:
伊波拉病毒目前尚無有效疫苗可供預防接種。其他預防方式包括
1.在流行地區,避免接觸或食用果蝠、猿猴等野生動物。食用肉類前應煮熟。
2.避免直接接觸被感染者之血液、分泌物、器官、精液或可能被污染的環境。如需照顧病患則應配戴手套及合適之個人防護裝備。因曾有研究報告男性病人痊癒後3個月內仍可在其精液驗出伊波拉病毒,故男性病患於這段時間應避免性行為,或使用保險套。病患屍體應於24小時內入殮並火化。
3.因疾病初期症狀較不具專一性,醫護人員照護所有病患需提高警覺並配戴標準防護配備,實施感染控制措施,包括洗手、呼吸道衛生、避免體液噴濺等。如近距離(一公尺內)照顧疑似或確定個案時,則應穿著連身型防護衣並配戴N95口罩等高規格個人防護裝備(配戴護目鏡、隔離袍與手套等),避免直接接觸病患之血液及體液。且優先將病人收置於負壓隔離病室等,提升醫療照護工作人員防護層級。

()周遭環境之清
1. 病人的血液、分泌物、體液(包含嘔吐物、尿液、糞便、精液等)、器官及其它與病人有直接接觸過之物體,須立即以0.05%, 500ppm含氯之消毒劑(如市售之5%含氯漂白水稀釋100倍)進行消毒;其他可以高溫滅菌之物品,則應以高溫高壓滅菌、焚化或煮沸等方法處理。
2. 隔離病室內應有專屬儀器設備,盡量避免使用可重複使用之儀器或醫材設備;非專用且非拋棄式的醫療設備於病人使用後,依循廠商或醫院政策進行清潔消毒。
3. 實驗室進行常規檢驗項目時,儀器消毒及除汙,以500 ppm 含氯之消毒劑(如市售之5%含氯漂白水稀釋100 倍)進行消毒或根據原廠儀器操作手冊之消毒規定,進行相關清潔、消毒及除汙。
4. 受汙染之醫療環境應進行清潔消毒,清潔人員務必穿戴防護配備(手套、N95口罩、連身型防護衣、鞋套或防水長筒鞋套、護目裝備等);若病人接觸過的物體無法在安全措施下消毒,則應將物體火化。
5. 請參閱「醫療機構因應伊波拉病毒感染之感染管制措施指引(如附件七)及「處理伊波拉病毒(Ebola Virus)感染病人檢體及病原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如附件八)
()屍體處置:
1. 死亡病例解剖注意事項:請參閱疾病管制署「疑似傳染病死亡病理解剖作業參考手冊」。
2. 病人死亡後遺體應直接入屍袋,不可清洗遺體及換衣服,屍袋外面如有污物,應以 110 的稀釋漂白水(5000ppm)抹拭,再運送至醫院太平間。在醫院太平間,不可以打開屍袋瞻仰遺容、清洗遺體和進行入殮準備,也不可對屍體進行防腐處理;遺體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儘速火化。請參閱「醫療機構因應伊波拉病毒感染之感染管制措施指」(如附件七)。

http://www.cdc.gov.tw/professional/info.aspx?treeid=BEAC9C103DF952C4&nowtreeid=9D552C834B49F4A9&tid=733011E5C5108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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