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產保存法》自民國71年5月公布施行以來,歷經6次修正,94年11月全案修正施行, 將中央主管機關由內政部移轉至文化部(前身為行政院文建會),並修正新增「聚落」與「文化景觀」類別,各縣(市)政府也已陸續推動普查及登錄作業,迄今全國已登錄聚落12筆、文化景觀57筆。惟相較於國際間學術界和實務界對於文化景觀之定義和類別,我國文資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於文化景觀之定義和類別,較缺乏清晰屬性和邏輯性分類架構,易造成地方政府在文化景觀判別及其保存維護工作的失準。此外,文化景觀地多位於居民生活之場域,涉及許多所有權人與相關單位,因此文化景觀的調查、規劃和保存維護等各階段,有賴在地居民和多元權益關係人之參與規劃和協同經營。
105年7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案,此次修正要點包括:有鑑於聚落與古蹟、歷史建築保存方式迥異,將聚落另歸一類,並修正其名稱為聚落建築群;並修正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自然地景之定義,及參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之內容,增修無形文化資產類別,以符合國際潮流及原住民文化資產保存之需求。爰此,本研習課程將借鏡世界遺產文化景觀之定義、類別和指引,邀請國內學者專家分享各類文化景觀之核心概念和國外內案例,並結合花蓮縣聚落及文化景觀實地參訪和討論,使相關業務承辦人員、所有權人、管理人及實務維護者,深入瞭解聚落與文化景觀的相關法規、維護原則與實務案例經驗,促進我國文化資產之永續傳承發展。
- 報名開始日期:
- 2016/09/01
- 報名截止日期:
- 2016/09/12
- 辦理單位:
- 一、主辦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二、協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
三、執行單位:禮山人企業社
- 活動連絡人:
- 03-8833-1755王小姐,Email:hanken96@gmail.com
- 活動時間:
- 2016/10/04 ~ 2016/10/06
- 活動地點:
- 花蓮縣
- 報名錄取人數
(正取/備取):
- 招收人數為40 人,如超過40 人,以文化資產承辦人優先錄取,並由主辦單位及協辦單位採公開抽籤,亦有備取名額6名。
- 報名相關說明:
一、報名日期:民國105年9月1日至9月12日17:30止。
二、報名方式:請至活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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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或填寫
http://www.boch.gov.tw/activityinfo_172_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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