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意自由的限度,該如何被界定?
「富可敵國之企業主挾其財大氣粗之勢,片面進行企業活動, 居於弱勢之民眾只能以團結多數人訴諸群眾公意迫使企業主軟化, 願意進行溝通協調,企業主於溝通協調期間暫停施工, 乃為民主國家常態, 縱民眾以肢體行動表達特定訴求致企業倍感壓力而被迫妥協, 只要該肢體訴求未產生明顯而立即之危險, 且表意人主觀上係藉該行動傳達某種訊息,亦受言論自由保障, 斷不可將民眾抗爭之肢體動作,一律視為強暴脅迫之違反刑法行為。 」--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01號判決。
表意自由作為民主憲政之基石, 受到憲法及國內法化之兩公約所保障,如表意自由遭受箝制, 民主憲政的發展亦將受到影響。另一方面, 地方政府作為政策執行之機關,面對群眾之抗爭,如不思解決之道, 卻迷信所謂的「刑罰萬能觀」,恐將使刑罰失其「衡平失序」及「 預防再犯」之目的,更將使得民主法治陷入「正當性危機」。 面對種種因抗爭而遭司法追訴的刑事案件,法律界審、學、檢、 辯又應如何謹守「表意自由」的界限?
本次的研討會,將以苑裡反瘋車、彰化反超高壓電塔、 大埔反拆遷等三起群眾抗議案件所引起之刑事訴訟為基石, 深入探討各案件的成因及其法規構成要件, 並透過各別案件之辯護策略及判決意旨, 期能釐清憲法所保障之表意自由, 並為其後落入刑事司法追訴的群眾抗爭事件尋找言論自由及民主、 人權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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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三起抗爭事件而引發之刑事訴訟, 至今已有多起案件於一審獲判無罪,惟多被檢察官上訴, 至今仍未獲得平息。
「富可敵國之企業主挾其財大氣粗之勢,片面進行企業活動,
表意自由作為民主憲政之基石,
本次的研討會,將以苑裡反瘋車、彰化反超高壓電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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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三起抗爭事件而引發之刑事訴訟,
時間:9/27(六)全天
地點:靜宜大學任垣樓(國際會議廳)
主辦單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 靜宜大學法律學系、環境法律人協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合作單位:全面罷免連線、主婦聯盟台中分會、三線共進會、 台北律師公會律師公益事務委員會
合作單位:全面罷免連線、主婦聯盟台中分會、三線共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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