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日前駁回324行政院血腥鎮壓學運的受害者王醫師的自訴案,判決理由是認定王醫師與之前告馬英九、江宜樺的周老先生是「同一案件」,因此否定了王醫師的自訴權利,法院對於政院的血腥暴力形同吃案。
太陽花學運期間,行政院在2014年3月24日清晨動用警察暴力,驅離和平集會民眾,傷者頭破血流的畫面傳遍全球,受害者們在義務律師協助下,先後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自訴,控告應負責任的官員及員警。
第一位提出自訴的是周老先生,76歲的周老先生3月24日凌晨4時許在行政院前靜坐,因年紀關係無法在武裝警力抵達時馬上離開,竟遭到員警棍打、腳踢、盾牌撞擊及被強力水柱沖擊,導致肋骨、腰椎衡突骨折並且腹腔血腫,傷重住院,病情一度惡化,他在2014年4月1日委任義務律師對總統馬英九、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警政署長王卓鈞、時任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提出自訴。
而另一位傷重的王醫師,當時受傷倒地抽搐的影片也傳遍網路,在同年4月15日提出對江宜樺等自訴(未告馬英九),王醫師是在3月24日凌晨3點在院區靜坐時,與妻子目睹警方執法之兇殘之後決定起身離開,一旁的鎮暴警察一邊對他們說「嘿,很好,快點離開啊」,左手搭著王醫師的肩膀,右手卻向王醫師腹部出拳,隨後以警棍重擊頭部,王醫師被警察暴力攻擊後全身抽搐,倒地昏迷。
事實上,這類國家暴力案件彼此並非同一案件,因為被告不同且犯罪事實不同(被告指揮鏈不同:周老先生控告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及方仰寧等人,王醫師則控告江宜樺、王卓鈞及方仰寧等人;被害人不同、下手打人者不同、受傷地點等均不同)。
再者,不論是否為同一案件,在有多數被害人時,僅因較晚提出自訴便喪失訴訟的權利,是剝奪被害人的訴訟權。又依據憲法平等原則,僅受理第一人的案件,顯有差別待遇且侵害後案當事人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
荒謬的是,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李桂英、余欣璇、王鐵雄)、台灣高等法院(法官王聰明、曾德水、謝靜慧)及最高法院(法官賴忠星、蘇振堂、吳燦、郭毓洲、呂丹玉)竟認為這兩案屬於「同一案件」,對後來王醫師的自訴做出「不受理」判決,導致王醫師案件求助無門,對於政院的血腥暴力,法院公然吃案包庇。
這11位法官是不是恐龍法官?各界自有公評,但這個判決等同剝奪人民自訴權,侵害了憲法與公政公約第14條、第16條以及第32號一般性意見所保障的訴訟權。因此,司改會、永社等公民團體,痛批最高法院對這些影響40餘位被害人訴訟權的重大自訴案件,未行公開的言詞辯論,又在不到3週的時間,「快速」的駁回上訴,顯然「草率結案」,面對這種公然吃案包庇政院暴力的法院體系,義務律師將聲請釋憲,如果體制內無法給人民公道,則人民將收回權力,自己向政院與法院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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