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宗旨:
為激勵優秀傑出之身心障礙國民,肯定其展現超越障礙、
二、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三、 協辦單位:
教育部、文化部、勞動部、教育部體育署、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四、 候選對象:
中華民國境內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國民。
五、候選標準:
(一)凡候選對象具有下列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之一,
1. 敦品勵行,敬業樂群,對從事社會建設,有特殊表現者。
2. 積極奮進,努力不懈,對提昇工作品質,有顯著成果者。
3. 發揮專長,學以致用,對精進專業知能,有卓越成效者。
4. 充實自我,自立自強,對開拓就業領域,有具體績效者。
5. 熱心公益,回饋社會,對促進福利服務,有傑出貢獻者。
(二)5年內未曾獲選身心障礙楷模金鷹獎者;曾獲選而再參選者,
(三)品德操守良好,最近5年內未曾因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六、推薦方式:
(一)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候選人,或轉知各級雇主團體、
(二)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傑出之身心障礙文藝創作者,
(三)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候選人,
(四)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傑出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
(五)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候選人,
(六)全國性、
七、推薦作業:
(一) 推薦單位應於104年5月8日(星期五)(以郵戳為憑,
(二) 推薦單位推薦候選人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1. 推薦表一式1份。
2. 候選人生活照2張(4*6格式,請於相片背面具名)。
3. 候選人身心障礙手冊及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各1份。
4. 以往得獎或傑出成就等相關資料影本1份。
5. 切結書1份。
6. 同一雇主團體、事業單位及工會推薦傑出身心障礙勞工,
7. 各級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推薦候選人,應經團體理(董)
(三) 推薦單位推薦候選人所送參選資料恕不退還,
八、評選程序:
(一) 初審:
由主辦單位組成「初審小組」,將參選候選人分為勞工組、藝文組(
(二) 複審:
由主辦單位聘請長期關注身心障礙議題之學者專家5至7名組成金鷹
(三) 決審:
由主辦單位就複審優良者予以詳細審查,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問,
九、頒獎及表揚:
當選人經評定後,
(一) 獎金新臺幣1萬元整。
(二) 金鷹獎座乙座。
(三) 金質金鷹獎章乙枚。
十、其他事項:
(一) 相關表格公布於本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站(http
(二) 獲選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應註銷獲選資格、追繳其獎金(
(三) 為保護參選人個人資料,相關文件請以密件處理。
十一、本案所需經費由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二、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切結書
本人 確實符合中華民國第19屆身心障礙楷模「金鷹獎」選拔明訂「
此致
衛生福利部
立同意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中華民國第19屆身心障礙楷模「金鷹獎」候選人推薦表
姓名 請貼上2吋正面半身近照。
性 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障礙類別 障礙等級 度
聯絡
電話 (H) (O) (行動)
通訊
地址 (H)
(O)
學歷
現職
經歷
優良事蹟
或特殊貢獻 (本欄請以條列方式列出具體事蹟)
受獎紀錄
推薦單位評語
單位及主管用印 (請加蓋單位印信)
備 註 一、本推薦表請一律用電腦打字呈現。
二、請附候選人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身分證、以往得獎獎狀、
(所送資料概不退還,請自行留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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