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2日 星期五

民俗文物小常識臺灣的「贌」字

民俗文物小常識
贌耕字
臺灣的「贌」字

文/ 黃淑惠 / 本館採集組編纂
  「贌」(ㄆㄨˊ),臺語讀為pa̍k,意為承包、承作,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詞典解釋為「包、租。承租田地、交通工具等,以做為獲利的工具。」,也列入「贌田」、「包贌」等詞。本館典藏諸多古文書契約,其中有許多「贌耕字」,是墾戶向業主承租耕地,明定抽額等事項之契約。

  清代文人吳子光(1819─1883),祖籍廣東,其後來臺定居,曾為文記錄許多在臺見聞,成為我們考察舊事之史料。其著有一篇〈撲字非贌字〉收錄於《一肚皮集》,文中談到對於「贌」字的疑惑,經他的考據,「贌」字雖為臺灣所常用,卻未見於歷朝文獻,僅於元代文獻有「撲」字,2字都與財物貿易有關,但疑惑仍未得解。其全文如下:

  考簡策中字義,凡僦人田宅者,其名曰「賃」,獨臺人不用「賃」而用「贌」。按「贌」無字,不特《六經》、《廿一史》所未載,并兩京十三省所未聞也。惟元時課額,囘鶻人請以二百二十萬撲買之,事見《元史》。「撲」與「贌」字形相近,且字偏旁從貝,亦隱寓貨殖之意,此字可補入兔園冊中,臺人偏眾口一辭,牢不可破,何耶?

  今日諸多學者的研究,多認為臺人所用的「贌」字,乃源自於荷蘭語Pacht,為臺人文化受到荷蘭殖民統治的影響,而臺灣荷治時期也有特殊的贌社制度。不過,也有人認為,因「贌」與縛綑的「綁」同音,從「綁」轉化為「約定」之意,並指出多種語言中都有類似的轉化情形。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劉澤民
總 編 輯王希智
執行編輯黃淑惠
編輯小組蕭碧珍、鐘登崇、李澍奕、洪明河

http://www.th.gov.tw/epaper/site/page/147/2163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