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8日 星期一

長榮大學勞工在職進修專利法規實務班9/15-11/14(.一.五)


103年度勞工在職進修計畫招訓簡章

訓練單位名稱
長榮大學
課程名稱
專利法規實務班第01
報名/上課地點
報名/上課地點:711-01台南市歸仁區長大路1(長榮大學)
報名方式
採線上報名
1.      請先至台灣就業通:http://www.taiwanjobs.gov.tw/internet/index/index.aspx
加入會員
再至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網: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aspx
2.       報名
訓練目標
1.      經與主要專利事務所、企業主徵詢,確認此項課程對於高科技產業至為重要,具有加強產業競爭力之實效。讓參與的人從對文創一無所知,透過階段式課程學習,能創建文創與行銷的職能。
2.      透過專利法規、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理論的研習,導入專利申請程序及相關鑑價、技術移轉、專利訴訟等實務議題,以符合台南地區產業需求。
課程內容大綱
及時數
(1)9/15-專利法第一章 智慧財產權 導論(3小時)
(2)9/19-專利法第二章 專利法導論(3小時)
(3)9/22-專利法第三章 專利國際及兩岸協定(3小時)
(4)9/26-專利法第四章 發明專利(3小時)
(5)9/29-專利法第五章 新型專利(3小時)
(6)10/3-專利法第六章 設計專利(3小時)
(7)10/6-專利法第七章 新興專利領域(3小時)
(8)10/10-專利法第八章 專利權行使(3小時)
(9)10/13-專利法第九章 專利訴訟(3小時)
(10)10/17-專利行政救濟第一篇 行政法基本理論(3小時)
(11)10/20-專利行政救濟第二篇第一章 行政立法行為、第二章 行政處分(3小時)
(12)10/24-第三章行政契約、行政行政救濟第二篇第四章 行政指導(3小時)
(13)10/27-第五章 行政計畫 第六章 行政上事實(3小時)
(14)10/31-專利行政救濟第二篇第七章 行政秩序罰、第八章 行政上強制執行(3小時)
(15)11/3-專利行政救濟法規第三篇第一章 行政程序的基本概念(3小時)
(16)11/7-專利行政救濟法規第二章 行政正當程序(3小時)
(17)11/10-專利行政救濟第四篇 行政訴訟法 第一章 訴願(3小時)
(18)11/14-專利行政救濟第四篇 行政訴訟法 第二章 行政訴訟(3小時)
招訓對象
及資格條件
1.對本課程有興趣並欲提昇本職學能之勞工朋友。
2.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保險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本國籍。(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遴選學員標準
及作業程序
1.      網路行銷:EMAILFACEBOOKGOOGLE、台灣就業通線上報名網頁、學校網站2.實體行銷:報章雜誌刊登廣告、簡章DM派夾報、校刊3.其他:舊學員推薦
遴選方式:以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線上報名網頁報名先後順序為主(額滿備取),請上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線上報名網頁報名登記。並於線上報名後7天內於長榮大學繳交相關資料及訓練費,逾期視為放棄。疑問請洽06-2785123#8886 陳先生。
招訓人數
25
報名起迄日期
1030815日至1030912
預定上課時間
1030915日(星期一)至01114日(星期五)
週一、週五18:30-21:30上課,共計54小時
授課師資
孫健萍老師,南開大學法學兼任副教授、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兼任教師
專長領域: 專利法規
費用
實際參訓費用$7,290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補助$5,832,參訓學員自行負擔$1,458
政府補助一般勞工訓練費用80%、補助全額訓練費用適用對象訓練費用100%
退費辦法
一、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但因個人因素,於開訓前辦理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非學分班訓練單位最多得收取本局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餘者退還學員。
(二)學分班退費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本局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
五十。
匯款退費者,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
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二、訓練單位受理學員報名並收取費用後,因故未開班者,應將已收取之費用全額退還;如變更訓練時間、地點等,致學員無法配合而需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
未上課時數佔訓練總時數之比例退還學員訓練費用。
匯款退費者,由訓練單位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說明事項
1.訓練單位得先收取全額訓練費用,並與學員簽訂契約。
2.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更生受保護者、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中低收入戶、六十五歲(含)以上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等在職勞工為全額補助對象,報名時須備齊相關資料。
3.缺席時數未逾訓練總時數之四分之ㄧ,且取得結訓證書者(學分班之學員須取得學分證明),經行政程序核可後,始可取得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之補助。
4.參加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勞保投保證號前2數字為09字保之參訓學員),及參訓學員投保狀況檢核表僅為裁減續保及職災續保之參訓學員,不予補助訓練費用。
訓練單位
連絡專線
聯絡電話:06-2785123#8886  聯絡人:陳俊男
傳真:06-2785163      電子郵件: blakebobchen@gmail.com
補助單位
申訴專線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電話:0800-777888       http://www.wda.gov.tw/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電話:(06)6985945分機1404                           http://yct168.wda.gov.tw/
 
電子郵件:yct@wda.gov.tw                     傳真:(06)698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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