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9日 星期六

國家主權行使,優於人權?! 邱伊翎

國家主權行使,優於人權?!

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秘書
 
「我只有一個簡單的願望,我希望我死的時候,可以有一張死亡證明,來證明我曾經活過。」這是一位來自柬普寨的難民所說的話,他在越南生活長達35年時間,都一直處於「無國籍」狀態[1]

 
根據我國<國籍法>第九條的規定,要申請我國國籍,必須先提供已放棄母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根據<國籍法>第三條,要取得歸化,有種種要件,如需符合「品行端正」。根據<國籍法>第十九條,即使已經取得我國國籍,五年內,只要不符合規定,我國隨時可以撤銷該人國籍。而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的統計數據,歷年來遭拒絕歸化申請或是被拔除國籍的個案,最大宗的就是不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規定。

 
近來最誇張的一個案例,就是一位已取得我國國籍的外籍配偶與先生協議離婚之後,欲與他人結婚,結果我國內政部戶政司發現這位外籍配偶過去有外遇,即使這位外籍配偶的先生從未對他太太提起告訴,這位外配卻因此被拔除我國國籍。拔除國籍之後,這位太太試圖聯繫越南辦事處恢復國籍,卻無法得到任何協助。導致她連同她的小孩,目前都處於「無國籍」狀態,越南政府跟中華民國政府,沒有一個國家要接受他們是為「國民」。這個案子透過訴願後來又打行政訴訟,法院竟然還是判她敗訴。因為依據我國國籍法,我國政府有權這樣作!

 
我國在2007年簽署批准CEDAW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形式公約),在今年623-25日進行第二次CEDAW國家報告的審查[2]。審查委員針對台灣婦女及性別人權提出了35點結論意見,行政院性平處與其他相關政府部會也在後續展開回應及追蹤會議,邀集各部會及NGO進行溝通及對話。

 
1119日,CEDAW審查後續政府部門的初步回應會議上,針對結論性意見第151620點意見進行討論[3]

 
CEDAW審查第20點結論意見,國際審查專家特別聚焦於女性外籍配偶因為跨國婚姻,申請歸化我國的過程中,成為無國籍人的問題,並要求我國政府應盡速修正國籍法,避免繼續製造更多無國籍人,也不應該因為犯罪紀錄或其他理由,而任意剝奪已取得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國籍權。

 
然而,在後續追蹤會議上,內政部戶政司繼續「跳針」回應,不斷持續不承認我國境內有「無國籍人士」,堅稱他們都是「外國人」,但我國政府卻又無法遣返任何一個人。內政部戶政司堅稱「給國籍」跟「剝奪國籍」是「國家主權的行使」,不該受到干涉!如此霸道的國家主權行使,完全漠視基本人權!台灣又憑什麼說自己是民主人權國家呢?

 
內政部戶政司堅持國籍法的規定,是為了避免犯罪的人任意取得我國國籍。但是當我們提出上述外籍配偶因外遇而被拔除國籍的案例,戶政司卻又說因為這個個案有協議「離婚」,所以也是一種司法「判決」!聽得在場人事莫不目瞪口呆,難道對於戶政司而言,離婚是「犯罪紀錄」的一種嗎?

 
根據聯合國難民署(UNHCR)的定義,當一個人不被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承認為國民,他/她就是無國籍人。根據聯合國難民署的統計,全球目前至少有一千二百萬的「無國籍人」。而我國政府官員天真的腦袋卻認為每個人都一定會有護照,而經常對於「無國籍人」或「難民」的出入境或居留予以刁難,殊不知自己的國籍法就是不斷在製造更多的無國籍人的出現!

 
在歐盟,也有為數不少的無國籍人,歐盟目前有些國家也開始必須發展一套方法來協助處理這些個案[4]。他們整理出來的best practice,第一步就是辨識「無國籍人」。唯有了解哪些人是「無國籍人」以及他們為什麼會成為「無國籍」的原因,才有辦法進一步「減少」或「預防」無國籍狀態的產生。而後續的處理流程,其實都「難民」申請及審定的流程差不多,一旦確認是「無國籍人」,就會提供基本的必要協助,以確保他的基本生存權、健康權、工作權、家庭團聚權、教育權、遷徙自由等等,都不會因為「無國籍」狀態而被剝奪了!

 
而我國政府卻連第一步,「承認」我國有「無國籍」這點,都還像是一隻把頭埋在沙子裡的鴕鳥一樣,拒絕看見現實!

 
我們認為,即使國籍法尚未修法,根據目前各個已經國內法化的國際人權公約,我國政府都不該迴避問題,且應該參照CEDAW最新的第32號「一般性意見」[5],對於女性難民、尋求庇護者及無國籍人,提供基本權利!

 

[1] 有非常多的「難民」(refugee)或「尋求庇護者」(asylum seeker),因為長期流亡在外,或是因批評政府而被剝奪國籍,成為「無國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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