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健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觀審制究竟為何而來?司法院一再宣稱,是要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但為什麼觀審過的人就會更信任司法呢?學者們嘲諷地說:觀審就是法官教訓無知人民的法庭旁聽課,經過法官的教誨,人民當然對司法信任得五體投地。觀審制導因於性侵案件爭議。在那些案件中,法院認為太小的孩子沒有自己的意願,加害人不可能違反其意願,不能量處加重強制性交罪,只能論以普通強制性交罪,一來一往,刑度上是七年起跳跟三年起跳的差別。但就算是還不會說話的孩子,也有最基本的好惡,某些人抱他會哭,某些人抱他會很開心,他甚至有喜歡的衣服、討厭的食物——這不是意願,什麼是意願?
然而,儘管令人嫌惡,那些判決卻也有其依據,說穿了,它們不過是承襲最高法院長久以來的見解罷了!那些判決合乎裁判一致性的要求,而在法律上有一定的理據;儘管它們的理據未必充分,但正因為有最高法院當靠山,它們並不是憑空出現、恣意枉法的判決。
性侵案件的爭議凸顯了裁判一致性與個案正義的衝突,更抽象地說,是合法性與正當性的衝突。在這種脈絡下,觀審制無非是要透過人民的參與,使司法裁判得以容納更豐富的價值,治癒合法與正當之間的裂痕。
性侵案件爭議顯示,合法未必正當,正當也未必合法。這或許不令人意外,法律與道德本來就是兩回事;然而,法律之所以是法律,正因為它應當盡其所能地追求正當性。這個道理比想像中的理所當然:有任何政府會一邊要求人民守法,一邊宣稱這些法律不正當嗎?會有任何法官一邊論罪科刑、一邊說這樣判不道德嗎?即使在號稱東亞民主實驗場的台灣,這也是難以想像的。
面對個案,法律不只要給個說法,還要給個像樣的說法,否則,沒人願意買它的帳。現實上,如果合法的通常也是正當的,兩者之間的衝突只是零星個案,不道德的法律或判決還能當成無心之過;但若衝突經常發生,尋求溝通對話,就是必須嚴肅以對的課題。觀審制就是這樣的對話機制,當然,只給判、不給判,能不能發揮作用,就是另一回事了。
學運的法律責任
學運的法律責任成為熱門話題,原因也脫不了合法與正當的扞格。公民們制止公權力脫軌的體制外手段可能正當,卻遊走法律邊緣;更糟的是,之所以走到體制外,正因為體制內走不通了。正當但違法的行為既源自於法律的缺陷,卻又面臨法律的非難。國家違法並不當然賦予人民反過來違法的權利,公民不服從也不過是特殊的政治言論,外於言論自由的「公民不服從權」並無意義。問題在於,當國家惡意違法,而所有體制內手段都緩不濟急——當法律叫人求助無門,國家暴力叫人進退兩難,你要合法就忍受它,要對抗就會違法。這是道德困境,而若法律宣稱它保障個人遵從良心的權利,這也將同時是法律困境。
關於公民不服從的法學理論,也同時是與正當性對話的嘗試。公民不服從或抵抗權的用語或許陌生,但這些理論沒有提出什麼異端邪說;相反地,它們只是把法律人所熟知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等等基本概念,放到公民不服從的具體脈絡下重新檢視,並在檢視的過程中,為法律尋求正當性。可想而見的是,尋求之路難題處處。攻佔立法院阻礙民意機關的運作,從而悖於民主嗎?或者它其實凸顯了代議制度的失能,從而彰顯民主呢?動手打警察固然不對,但就連跟警察推擠、甚或坐臥在地任憑抬離,也算是以強暴脅迫妨害公務嗎?難道我們的法治,是政府一個指令、人民就得跟著一個動作,不然就等著去牢裡蹲嗎?對於這些問題,任何答案都會引發爭議,然而,如果法官、檢察官連什麼是民主、什麼是法治都不敢表態,台灣還算得上是民主法治的自由共和國嗎?
當然,任何抗爭行動是否構成犯罪,應個案認定;重要的是,把這些挑戰當成一回事,正面回應,而不只是跟著有罪或無罪的宣告起舞。對於正當性的要求,法律必須時時回應,它帶來批判,也帶來反饋,在性侵案件爭議如是、在關廠工人案如是,面對公民不服從,亦復如是。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8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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