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社團自由學社
日前本院針對黃國昌博士參與社會運動一事發表聲明。文中主張「學者依其學術研究與知識探索所獲得之確信,提出具體主張,應享有言論自由之保障,此恆為民主社會之常態。」院方並呼籲社會正面看待同仁之公共意見。此聲明可謂擲地有聲,不僅深獲同仁支持,也廣獲社會輿論肯定。但近日院方又轉來公文,要求本院同仁(含研究人員)遵守行政中立法及公務人員服務 法。本院研究同仁是否屬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應如何適用,必須細細思量。
首先,本院聲明中有兩點必須謹慎澄清。聲明中謂:「本院研究人員既具公務員身分,理當遵守相關法規。」下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為例。此段文字造成兩點混淆:一、本院研究人員是公務員嗎?二、本院研究人員本來不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的適用範圍內(詳後),「理 當」遵守並不成立。 本院研究人員領的是政府的薪水,其公務人員(或公務員)的身分,有何疑問呢? 本院法律所同仁(依其意願,姑隱其名)舉出兩點反證。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公務人員之任用,必須依法考試及格。」實際上本院研究人員之進用,完全不需經過國家考試,而以學位及研究成績申請,經院內學術程序聘用。二,公務人員之工作受法律嚴格保障,非因犯法或考績連續三年丙等(比率微乎其微)等原因,不得解聘。反觀院內研究人員,八年內若無法升等,就不得續聘,反而沒有公務人員之工作保障。在任用與不續聘的程序來看,本院研究人員明顯不是公 務人員,而和教職人員中的公立大學教師同。
再者,本院徵聘研究人員,只問研究成績,不限國籍,院內有多位合法聘任的外籍研究同 仁。立法院自己修正的國籍法更規定,公立大學校長與研究機關 (構) 首長可以由外籍人士擔任。 公家研究機構與大學性質之相似,由此可見。 論者以本院研究人員每年領取考績獎金,作為其公務人員身分之證據。實則自2007年開始,
本院經總統府及行政院同意後,已不再使用公務人員考績辦法,代之以本院學術機構特有的學術 研究績效評比。本院研究人員可謂已與公務人員身份正式脫鉤。 綜合以上論證,本院人員非公務人員,其理至明。
就是因為本院研究人員並非公務人員,所以考試院提出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時,並未包括本院研究人員。然而立法院審理本案時,國民黨籍立委堅持將本院研究人員納入法案的 準用範圍,並於2009年5月三讀通過。國民黨立委還通過連帶決議,要求教育部儘快修改教師法,將中立法中的相關規定納入,規範大學教授。當時輿論一片譁然,包括中國時報、聯合報及其他大報等報的社論、專欄全面聲討,國立大學教師群情激憤,發起一連串抗議。教育部與立法院知難而退,教師法才免於修正。但本院研究人員準用中立法已然入法。馬英九總統無視輿論強烈反 對,於2009年6月10日將行政中立惡法公布施行。
本院同仁並非「公務人員」、「不當」遵守行政中立法,已如上述。行政中立法之惡,本 院同仁已數度申論(本院週報1228期,2009年;本院週報1264期,2010年)。此處不需贅述。社會大眾不熟法規可以理解,立委諸公不熟法規,可笑又可悲。但本院身為事主,對自我定位不得 不慎,以免陷於自製之陷阱,而不能自拔。
近來國民黨的立法委員,利用委員會職權與審查考試委員提名人的機會,屢屢指控本院研究人員違反行政中立法。政府高層更發文本院,要求研究人員遵守中立法。實則本院同仁反對政府黑箱作業簽訂兩岸服貿協定,進而聲援或參與學生佔領立法院活動,牽涉的都是政府政策與公 共事務,完全無關行政中立法第5條至14條之禁止行為:如「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介入黨政派系紛爭」、「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 方法,為政黨…要求…利益」、「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如媒體報導,本院學者(或大學有行政職的教師)擔任國民黨的黨代表,才是兼任政黨職務。而本院研究同仁、參與學運的學生與公民團體,既未兼任一政黨的黨職,更非政黨派系,其活動根本 不可能是「黨政派系紛爭」。馬英九總統和立法院王金平院長之間的權鬥,才是標準的此類紛爭。
實則理想的辦法,第一是修改行政中立法。第二是更進一步在法律上給予本院及本院研究人員明確的地位,而不是將政府高層函文照轉。政府支薪的正式人員中,除了政務官及民選首長和民意代表外,通常可分成軍、公、教三大類。嚴格說來,本院研究人員有妾身未明之尷尬。一方面本院研究人員等同大學教師,已如上述。但軍、公、教職人員都有休假補助費(公教人員稱國民旅遊卡),唯獨本院研究人員沒有,則似乎意味三種身份都不是。有鑒於此,本院法律所前所長,現任大法官曾在討論中建議,在本院組織法中加入合適文字,規範本院研究人員的定位、 考敘與退撫相關規定。 本院自由學社同仁曾向院長提醒教研與公務分離的重要性。很高興院方在2011年發佈《研教與公務分軌體制改革建議書》,明確指出「『公務』與『研究』本屬不同性質之工作」。本院應該結合社會上支持學術自由的力量,召集本院法律專家、及考試、行政院相關部門,甚至邀請屢屢口出威脅的立法委員,商討適當的修法辦法。譬如在本院組織法加入:「本院為研究機構,非一般公務機關。本院研究人員,享研究與學術自由。其考銓與退撫,除本法及相關法規所規範之外,比照公立大學教師。」同樣精神的文字,也可加入位階更高的人事法令或科技基本法。從 法制解決本院及本院研究人員的身分困境,才是根本之道。
|
http://newsletter.sinica.edu.tw/index.php?lid=493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