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6日 星期六

楊仁壽/錯把馮京當馬涼

楊仁壽/錯把馮京當馬涼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簽署,引爆了學運,規模之大,史無前例。

其問題核心所在,馬政府到現在還在裝聾作啞,顧左右而言他,講什麼「利大於弊」,真令人啼笑不得。

有時把問題的核心掀開來了,「話不講不明」,終究一落言詮,「便著色相」。但若不「打開天窗」說亮話,又怕馬政府欠缺反省,不知就裡的人茫然,仍然對服貿協議的簽署,有如霧裡看花一般,模糊不清。

我國於一九九○年一月一日依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向GATT秘書處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於二○○一年始完成各項雙邊與多邊入會經貿諮商。WTO於二○○一年九月十八日舉行第十一次會議,採認了我國以「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名稱入會議定書及工作小組報告。

WTO第四屆部長會議,並於同年十一月十一日通過採認我國入會案,旋我國十一月十二日簽署入會議定書,入會條約案,於十一月十六日經我國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於十一月二十日予以批准。我國遂於十二月二日致函WTO秘書處確認我國入會議定書,我國終於二○○二年一月一日成為WTO第一四四個會員國(現已有一四八個會員國)。

回顧我國這一段加入WTO案的經過,前賢歷盡艱辛,友邦鼎力協助,始能獲致,得來相當不易。WTO議定書因於一九九四年四月,在北非摩洛哥「馬拉喀什」(Marrakesh)城簽訂,又稱為馬拉喀什議定書。WTO一般稱為「經貿聯合國」,其會員國單純是經貿關係,與政治承認毫無關聯。
截至今日為止,各會員國已簽署三百七十八個「自由貿易協定」(FTA),都本此原則而洽定。雖然其簽署的動機,難免羼雜政治的考量,但其並非簽署的要件。我國至今已完成七個貿易協定,包括中美洲五個邦交國以及與紐西蘭、新加坡的經貿協定。其間都沒有發生重大難以克服的難題,我國立法院也都「審議如儀」,鮮少發生衝突。主要關鍵所在,乃會員國彼此間立於「對等」的地位,只要出於誠意,沒有什麼不能化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早我國一刻加入WTO成為會員,換言之,中國與我皆為WTO會員,其地位彼此對等,不分軒輊。近日外傳所謂:如我立法院審議服貿協議時,能夠修改一字的話,那就等於承認台灣有國會,台灣就是一個主權的國家,中國無法接受;以及現陸委會主任委員王郁琦說,中國與台灣並非國與國間的關係等等,都曲解WTO議定書的真諦,錯把純粹經貿關係的FTA,當作政治議題來操作。

中國於簽署兩岸服貿協議時,徹底否認我國是個「擁有充分自主權」的WTO會員,馬政府也不分青紅皂白,發出不合乎民主真諦的「黨紀」,脅迫國會議員一字都不能修改,鬧出國際笑話殆無逾於此。

影響信譽?喪權辱國!

如果馬總統了解WTO之真諦,料想就不會說出修改協議的內容,會「影響國際信譽」那樣喪權辱國的話。面對中共羼入政治考量,馬總統允可借力使力,以此重啟談判之門,才是正辦。

WTO議定書所涉及的事項,既係單純的經貿關係,所依據的談判基礎,正係WTO議定書,而非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我先前接受自由時報專訪時,就指出這絕非該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二項所列舉「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二項協議之列,不能適用該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所以太陽花學運訴求「先制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再審議兩岸服貿協議」、「退回兩岸服貿協議,重啟談判」,誠應予肯定。

如要打馬虎眼,將兩岸關係條例作不合乎邏輯的擴大解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及前述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由立法院逐條逐項作實質審議,已非常勉強。若更而曲解兩岸服貿協議是「行政命令」,尤荒唐至極。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7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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